11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新版《健康险管理办法》


从监管角度、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健康险管理办法》是整个行业健康险经营的纲领,所以意义自然重大。


一般来说,政策从发布到落地,中间还隔着细则,而且有些事儿也不是一下就能执行,所以对咱们买保险的人来说,会有一定的滞后。


可是,猫妹神奇地发现,已经开始有人乱解读了……再加上如果一旦有产品停售,就会有“炒停售”这一保险行业特有的“奇观”发生,猫妹觉得这件事儿还是有必要提前说道说道。




先说乱解读或者用旧闻充新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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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版《健康险管理办法》的第23条: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有人说这是新规定,甚至夸张的说“重大疾病定义也亟待更新”。其实呢,这条并不是新的,2006版《健康险管理办法》的第21条就包含这两句,只不过2019版把2006版的第21条拆分成了22、23两条。



那这句到底该怎样理解呢?其实很简单。


保险公司在制定重大疾病条款时,只能参考当时通行的医疗诊断标准,虽然保险公司也知道要考虑医疗技术发展的趋势,但没发生的事情你让保险公司怎么写进合同里?


监管部门之所以明确第23条,是为了防止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死扣条款,不知通融,应赔而不赔。


比如保险公司合同里写需要用A方案确诊某疾病,但过了20年,医院已经不用A方案而是改用B方案来确诊疾病了,那到时候保险公司如果因为没用A方案而拒赔,客户去打官司法院也有理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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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的还有说2019版《健康险管理办法》要求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必须报销康复费用的。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但其实,在2006版《健康险管理办法》就已经这样定义了。


而且大家要注意,可以包括“康复费用支出”并不等于必须包括“康复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只要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对康复费用免责,就不违规。


这种还算是好的,有些解读就跑偏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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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2019版《健康险管理办法》的第25条:

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


这明显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踢皮球而设置的。比如被保险人投保了两份责任类似的医疗费用险,那么理赔顺序会大大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先申请的肯定是赔得多,后申请的因为前一份保单已经赔了大头,自然理赔金额小。如果保险公司都让客户先去对方那里理赔,就可能导致客户无所适从,迟迟得不到赔付。


但有人把这条解读成“医疗险免赔额将可能成为无效条款”,让猫妹真的无法理解。



免赔额是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防止逆选择而设定的,不管理赔申请顺序如何,都不会影响免赔额的效力。即便是有些百万医疗险现在规定,除社保外的商业保险报销的金额可以抵扣免赔额,那也是保险公司有特殊约定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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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比如,2019版《健康险管理办法》的第36条:

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健康保险产品,除法定理由和条款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提供。


“保险公司对产品失去把控力”、“此条存在保险公司核保不得拒保的bug”这种说法就完全是无稽之谈了。


这条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差别对待投保人而设。比如一个低价产品,只对少部分客户开放。只要不是有条款约定或者法定理由,客户想买,保险公司就必须卖。


这种情况其实蛮多的,有些网销渠道所谓“灰度测试”其实也是保险公司筛选客户的一个手段,理论上如果你想买,保险公司还是得卖给你。



时隔13年,《健康险管理办法》重修出炉,中间还经历了2年漫长的征求意见期,变化还是蛮大的。新旧版对照会发现,修改了23条,新增22条,删除3条,合计改动46条。


● 这其中有一些是针对保险公司的,比如明确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要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比如鼓励险企采用新技术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及对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新诊疗方法开发医疗保险产品;


● 有些是针对具体领域的产品,比如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到健康险的范畴;


● 有些是销售规范,比如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猫妹就拣里面跟咱们个人关系大的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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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绑:长期医疗险费率调整

很多猫友问有没有比6年保障续保期限更长的百万医疗险,其实当年江湖传言有家公司报送了一款10年期的产品,但是就是没有下文。


在2006版《健康险管理办法》下,仅有短期健康险产品可进行费率调整,所以监管不批也无可厚非。


如今,2019版《健康险管理办法》将费率调整扩容至长期健康险产品

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所以,想要更长期保证续保的百万医疗险的猫友,可以期待一下了。


但猫妹也要提醒,长期保证续保的前提是“可进行费率调整”,这个“调整”理论上可以是涨价也可以是降价,但后者的可能性真的微乎其微,大概率是涨价。保险公司和监管也要考虑,长期医疗通胀、医疗技术进步导致的医疗费用高企等赔付风险,所以真有产品出来,可能也不是大家想象中的那样儿。


但做了总比没有强,大家尽量合理预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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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短期险健康险费率浮动

2019版《健康险管理办法》取消了2006版《健康险管理办法》第6条“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条款,改为“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而在2017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一条写的是“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短期健康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可见,这条也是经过反复博弈的。


但取消了也别太担心。


从《征求意见稿》看,规定最大浮动范围是对保险公司的涨价幅度设了高压线,但从这几年百万医疗险的运行看,并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大幅涨价,除了和赔付率有关,也跟保险公司要考虑声誉风险、舆论压力有关,别人都不涨价你涨价?会被喷死的。


相比之下,保险公司更愿意用“产品升级”做为掩护来“悄悄的涨价,打枪的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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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健康管理服务

健康险价格战总会走到尽头,最后拼的会是差异化的客户服务。比如现在做的费用垫付、就医绿色通道、送体检、跑步抵保费、健康管理等等。


在谁家产品便宜买谁家,没有品牌客户忠诚度的当下,大部分保险公司确实没动力去做服务,尤其是出险前的服务,但这是趋势,对于降低赔付率、确保产品能长期经营有很大的好处。


所以2019版《健康险管理办法》增加了“健康管理章节”,以八条规定倡导健康险与健康管理集合,并历史性的给出了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超出者,单独定价,不计入保费。


对于正常人来说,买保险是为了转移未知风险,不会是买了保险以后出险把钱“赚”回来,所以这一条对客户来说,也是很有益处的。希望大家慢慢转变思想,从价格导向、品牌导向,真的转变成产品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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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还有几条对于客户来说也有益处,比如:

●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半年;

●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从不得少于10天延长至15天;

● 健康保险不得与其他产品强制搭配销售;

● 禁止以基因检测资料区别定价,及作为核保条件;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健康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可以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被保险人的数字化理赔材料进行审核,简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


希望大家看了以后,面对“停售”能更理性一点。如果有人再忽悠你,别犹豫,直接拉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