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自行车出险的保险纠纷案例,往往聚焦在出险人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今天我们不谈此点,转移目光,聚焦在酒后驾驶!
1、案例情况
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万,一日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口转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
交警认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
现被保险人治疗出院后,残疾评级9级,申请残疾保险金。
2、理赔观点
被保险人出险属于意外伤害,是否赔付主要取决于酒后驾驶是否属于免责范围。
查看条款,其免责内容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针对此免责,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酒后驾驶不论机动车、非机动车均属于免责范围,免责中的酒后驾驶未限定为机动车。免责中对三种情况用了顿号、逗号说明是未限定范围。
观点二:免责内容中的酒后驾驶是指机动车,从文字上是省略驾驶的宾语,可文字简练,免责的应该是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文字描述引起了歧义,那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对酒后驾驶是如何免责的呢?小核保员专门又找了两款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条款: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描述酒后驾车,对车无限定,也会存在纠纷。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描述,标点符号使用标准,其文字意义为酒后驾驶机动车。
3、小核保员观点
对于案例所列的免责条款,小核保员支持观点二,酒后驾驶限定为机动车。
其实观点一、观点二并不影响最后的理赔结论。有两种观点,存在争议,那按照《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按照有利于客户的解释,那就是酒后驾驶限定范围为机动车。
最后温馨提醒,酒后不要驾驶电动自行车,尤其是喝酒比较多还是夜晚时,安全第一!(我不会告诉你,温馨提醒是因为高中寒假,小核保员参加初中同学聚会酒喝多了,骑自行车回家时钻到了路边的沟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