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情人节,我看微博上有张杰和谢娜的热搜,

结果评论第一楼却在问:中介费的事不回应吗?

前几天张杰谢娜夫妇买房跳单的传闻,大家都知道了不?

看来这个事儿不是那么好过去啊

1.

事情是这样的。

上海房产经纪人霍某称,他在2019年6月21日和22日,分别两次为张杰谢娜夫妇带看上海思南公馆的房源,当时并没有成交。

然后到了2020年夏天,霍某发现二人已经买下了这套房,网签时间为2019年12月14日,成交价5920万元。

在此之前,霍某对该房源给出的报价为6200万元。

这套房的卖家,是上海思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最终撮合张杰谢娜夫妇和卖家这笔交易的机构,是上海永业房屋销售有限公司。

而「上海思和」和「永业房屋」,都是上海永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子公司。

在霍某看来,卖家和中介是一家,而且后者并不实际经营二手房业务,

所以谢娜张杰二人就是跳过中介、直接找到卖家成交的,属于“跳单”,以此来省中介费。

按照上海的行情,中介费默认是买家卖家各1%,共2%,全部由买家承担。

也就是说,张杰谢娜如果在霍某处成交,需要支付的中介费为124万(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这个费用可以谈)。

—— 不得不感叹一句,买套房120多万中介费,哪怕有钱如明星,掏着也难免肉疼...

但张杰谢娜方认为自己并没有跳单,霍某的发文捏造事实,涉嫌造谣诽谤。

总之,双方各执一词,闹上了热搜。

2.

这个事儿,我们来分析下。

怎么算跳单呢?

常理考虑:

一个人通过某中介看了一套房,并且最终买了这套房,但并没有在这个中介手里成交。

显然,仅凭这点,肯定是不够的。

买菜还要货比三家呢,买房这么大宗的买卖,多找几家中介,完全没问题啊。

怎样算跳单,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我翻阅了律师在这方面的解读,判断买家行为构成跳单,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中介合同已经生效,且中介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二)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订立合同;

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那么反过来讲,

没有签订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即使中介带看了相关的房屋,买家仍有机会通过其他正当渠道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并有权利选择其他更经济的方式来达成交易,不构成“跳单”违约。

这也符合我们常理的认知。

在张杰谢娜这件事情里,已经明确的是第三条: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但前两条存在模糊的地方:

一)除了带看之外,中介霍某是否提供了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安排买卖双方见面沟通或者提供房东联系方式)?

二)如果前一条成立,张杰谢娜与房东的联系,是否是基于霍某提供的信息或服务?

这其中的弯弯绕绕,我们吃瓜群众就分辨不清了...

按照谢娜张杰的回应,他们已经委托律师提请进入司法程序流程。

只是闹这么一场,谢娜张杰的损失,加上公关费、请律师的钱,应该不止120万...吧?

3.

关于跳单,法律上已经有了明显的界定,中介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完全可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是很多时候,许多中介眼中认为跳单的行为,其实都够不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跳单违约。

比如中介A带客户看了房,但最终客户却在费用更低的中介B成交了,这种现象其实在二手房买卖中很常见。

你要说A委屈吧,确实委屈。

但客户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现在房价昂贵,中介费动辄大几万、十几万,肯定要货比三家,能省则省。

来说说,你们买房的时候,中介费掏了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