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情人节,我看微博上有张杰和谢娜的热搜,
结果评论第一楼却在问:中介费的事不回应吗?
前几天张杰谢娜夫妇买房跳单的传闻,大家都知道了不?
看来这个事儿不是那么好过去啊
1.
事情是这样的。
上海房产经纪人霍某称,他在2019年6月21日和22日,分别两次为张杰谢娜夫妇带看上海思南公馆的房源,当时并没有成交。
然后到了2020年夏天,霍某发现二人已经买下了这套房,网签时间为2019年12月14日,成交价5920万元。
在此之前,霍某对该房源给出的报价为6200万元。
这套房的卖家,是上海思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最终撮合张杰谢娜夫妇和卖家这笔交易的机构,是上海永业房屋销售有限公司。
而「上海思和」和「永业房屋」,都是上海永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子公司。
在霍某看来,卖家和中介是一家,而且后者并不实际经营二手房业务,
所以谢娜张杰二人就是跳过中介、直接找到卖家成交的,属于“跳单”,以此来省中介费。
按照上海的行情,中介费默认是买家卖家各1%,共2%,全部由买家承担。
也就是说,张杰谢娜如果在霍某处成交,需要支付的中介费为124万(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这个费用可以谈)。
—— 不得不感叹一句,买套房120多万中介费,哪怕有钱如明星,掏着也难免肉疼...
但张杰谢娜方认为自己并没有跳单,霍某的发文捏造事实,涉嫌造谣诽谤。
总之,双方各执一词,闹上了热搜。
2.
这个事儿,我们来分析下。
怎么算跳单呢?
常理考虑:
一个人通过某中介看了一套房,并且最终买了这套房,但并没有在这个中介手里成交。
显然,仅凭这点,肯定是不够的。
买菜还要货比三家呢,买房这么大宗的买卖,多找几家中介,完全没问题啊。
怎样算跳单,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我翻阅了律师在这方面的解读,判断买家行为构成跳单,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中介合同已经生效,且中介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二)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之后,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订立合同;
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那么反过来讲,
在没有签订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即使中介带看了相关的房屋,买家仍有机会通过其他正当渠道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并有权利选择其他更经济的方式来达成交易,不构成“跳单”违约。
这也符合我们常理的认知。
在张杰谢娜这件事情里,已经明确的是第三条: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但前两条存在模糊的地方:
一)除了带看之外,中介霍某是否提供了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安排买卖双方见面沟通或者提供房东联系方式)?
二)如果前一条成立,张杰谢娜与房东的联系,是否是基于霍某提供的信息或服务?
这其中的弯弯绕绕,我们吃瓜群众就分辨不清了...
按照谢娜张杰的回应,他们已经委托律师提请进入司法程序流程。
只是闹这么一场,谢娜张杰的损失,加上公关费、请律师的钱,应该不止120万...吧?
3.
关于跳单,法律上已经有了明显的界定,中介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完全可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是很多时候,许多中介眼中认为跳单的行为,其实都够不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跳单违约。
比如中介A带客户看了房,但最终客户却在费用更低的中介B成交了,这种现象其实在二手房买卖中很常见。
你要说A委屈吧,确实委屈。
但客户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现在房价昂贵,中介费动辄大几万、十几万,肯定要货比三家,能省则省。
来说说,你们买房的时候,中介费掏了多少钱?